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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1992年由馬來西亞、沙巴州、亞庇市的新聞從業員所成立。

2003年4月25日

 

章 程

 
1.名稱 2.註冊地址 3.目標與宗旨
4.會員籍 5.入會費及年捐 6.退會及開除
7.兩年一度會員大會 8.特別會員大會 9.執行理事會
10.執行理事會職權 11.小組職責 12.執行理事會成員任期限制、辭職及撤換
13.財政條款 14.信托人 15.審核
16.條文詮釋 17.禁例 18.修正條文
19.解散    

2002修正案註解

 1. 名稱

本會名稱為亞庇新聞從業員協會,英文是Kota Kinabalu Journalists Association馬來文是Persatuan Wartawan Kota Kinabalu.

 

 2. 註冊地址

本會註冊地址是沙巴亞庇郵區88000,亞庇亞庇中心,第一座二樓十三號單位,即Lot 1-1-13, Api-Api Centre, Lorong Api-Api 2, Jalan Centre Point, 88000 Kota Kinabalu.

 

 3.目標與宗旨

  1. 促進新聞從業員之間友誼,增進瞭解及親善。

  2. 加強合作,促進種族和諧精神,為國服務。

  3. 進一步提升會員福利。

  4. 配合國家政策提升新聞從業員專業水準。

  5. 與沙巴州內其他福利團體合作,推行社會福利及有益身心活動。

 

 4. 會員籍

  1. 本會會員籍分普通會員附屬會員兩種供大馬公民申請。

    1. 任何報章、雜誌及合法新聞刊物之全職亞庇新聞從業員,擁有至少一年新聞工作經驗,年齡不少過十八歲,願遵守本會章程條規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普通會員。

    2. 任何報章、雜誌及合法新聞刊物之兼職亞庇新聞從業員,擁有至少一年新聞工作經驗,年齡不少過十八歲,願遵守本會章程條規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附屬會員。

  2. 任何申請成為會員者,須由一名會員推薦,另一名會員附議,表格提呈予秘書處,尋求執行理事會之批准。執行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不須給予理由。

  3. 獲批准入會者,在接到書面通知後,須在一個月內繳付入會費及年捐,逾期未繳者視為自動放棄,除非獲得執行理事會同意延期繳交。

  4. 獲批准入會者,在繳付入會費及第一次年捐後,即正式成為會員。

  5. 普通會員得享有一切會員利益及特權,附屬會員不得參加選舉,唯得享有其他利益。

  6. 凡離開新聞界或轉為兼職新聞從業員之普通會員,經執行理事會確定後得轉為附屬會員,過後重任全職新聞從業員者可向執行理事會申請恢復普通會員籍,唯執行理事會有權拒絕而無須給予理由。

 

修章把原有的一種會員籍改為兩種,以確保已離開新聞工作崗位者(或兼職)不能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5. 入會費及年捐

  1. 入會費為馬幣廿元,年捐為十二元。

  2. 年捐須於每年三月一日之前繳清,若有會員未曾繳清,將由財政致函通知有關會員,而在通知書發出一個月後,仍未繳清,執行理事會可將其名字在會員名冊內刪除,終止其會員籍,若有關會員補繳全部年捐或部份所拖欠之年捐,執行理事會可以恢復其會員籍。

  3. 為了執行本會既定目標,本會可尋求全體會員捐獻或捐款,若有會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遵照,將視為年捐欠款。

 

 6. 退會及開除

  1. 任何欲退出會員籍者,須繳清所有欠款,並給予秘書處十四天書面通知。

  2. 任何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或執行理事會認為某會員之行為有損本會利益,執行理事會有權譴責或開除其會員籍,惟須獲得執行理事會至少三份之二贊成通過。

  3. 當一名會員被開除之前,將獲一個月書面通知,以出席執行理事會會議,解釋所面對之投訴或指責。

  4. 被開除之會員可在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會員大會所作的決定,乃最後的決定。

  5. (a) 任何退會或已被開除之會員,即喪失所有利益,無權分享本會產業及基金。

             (b) 已退會或被開除者,可重新申請入會,不過,執行理事會有   

                  權拒絕而無須給予理由。

 

 

 7. 一年一度會員大會

  1. 一年一度會員大會擁有最高之權力。

  2. 一年一度會員大會之目的如下:

    1. 選舉兩年一任之執行理事會及委任兩年一任之義務查賬。

    2. 接納一年一度之報告,及執行理事會之建議。

    3. 接納前一年之財政及審查報告。

    4. 只要有逾半數出席大會會員同意,即可撤消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5. 根據議程討論提案。

    6. 討論適當的臨時動議。

  1. 一年一度會員大會須在六月卅日之前召開,地點由執行理事會決定。

  2. 決定一年一度會員大會日期、地點後,須在至少一個月前發出通知予各會員,徵求提呈提案供討論,或是否須修改章程提案。這項通知也須張貼在註冊會所內。

  3. 秘書須在召開大會前七天將議程寄交所有會員。

  4. 大會動議須在接到召開大會通知後十四天內交秘書。

  5. 在預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內,倘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須展延十四天在同一時間地點召開。在展延召開之大會預定時間一小時內,倘不足法定人數,出席會員可進行討論議程,惟無權作出修改章程及任何足於影響協會利益或對協會不公平之決定。

  6.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有投票權會員總人數之一半或全體執行理事會人數之兩倍,以人數少者為準。

 

修章把原有的兩年一度會員大會改為一年一度。

 8. 特別會員大會

  1. 特別會員大會是在以下情況召開:

    1. 執行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

    2. 至少四份之一會員以書面要求,誌明目的和原因。

  1. 特別會員大會收到四份之一會員要求後,須在三十天內召開。

  2. 大會議程及動議須在特別大會召開前至少十四天寄交所有會員。

  3. 本章程第七節(vii)(viii)有關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及展延開會之說明亦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惟在預定召開特別大會時間三十分鐘後,倘不足法定人數,該特別大會將被取消,且自該日起六個月內不得以同樣理由召開特別大會。

  4. 一年一度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錄須在召開大會後一個月內寄交所有會員。

 

 9. 執行理事會

  1. 執行理事會須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包括: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秘書一名、副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副財政一名、福利主任一名、康樂主任一名、訓練主任一名、聯絡主任一名、執行理事三名及委任執行理事兩名。

  2. 以上各競選職位須在一年一度會員大會上,在一名會員提名,另一名會員附議情況下選出,票數最多者為中選。

  3. 執行理事會成員及本會執事必須是大馬公民。

  4. 執行理事會受委托執行本會會務,其權力及職務如下:

    1. 執行一年一度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事項。

    2. 安排及監督本會各項活動。

    3. 召開一年一度或特別會員大會。

    4. 擬定策略,策劃活動節目,尋求一年一度會員大會通過。

    5. 若有助於有效管理及為本會利益著想,執行理事會可以隨時制定、取消及修正所有條例(惟不可與本會章程衝突)。

    6. 開除任何會員。

    7. 委任州內顯要成為本會名譽顧問。

    8. 批准或撤銷小組之決定或行動。

    9. 委任臨時小組以推行特定之活動。

  1. 執行理事會至少每月開會一次,開會通知須於一個星期前發予各理事,主席個人或至少四份之一成員可隨時召開會議。半數執行理事會成員出席算合法。若在卅分鐘內還不足法定人數,須在七天後在原定時間及地點召開,若展期後之理事會會議仍未足法定人數,當天出席人數算合法,不過無權作出有損本會利益之決定。

  2. 執行理事會必須依據社團法令第十四(一)條文於會員大會後的六十天內提呈大會報告予社團註冊官。

  3. 如果未能及時召開會議,秘書可以通傳方式尋求執行理事會對重要事項之批准,惟須遵行下列規定:

  1. 通傳須清楚列出課題,提呈予每一名執行理事會成員。

  2. 至少須獲得半數的成員表示同意或反對有關建議。

  3. 獲得半數以上票數即可作出決定。任何以通傳取得的決定,須由秘書作出報告,以在下次理事會會議討論以及記錄在案。

  1. 執行理事會的決定視為一年一度會員大會的決定,直到另一次大會議決撤銷為止。

 

修章擴大理事會陣容,把原有的十三人增至十七人,即增設署理主席一個,副主席一個及受委理事職兩個。

 10. 執行理事會職權

  1. 主席須主持各項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以及擁有最後的裁決權。其職責包括代表協會出席正式活動或會議,簽發通告及會員大會議決案,執行理事會會議以及重要文件。配合秘書及財政,簽署屬於協會之支票。

  2. 署理主席協助主席執行工作,在主席缺席下,代表主持各項會議。

  3. 副主席協助署理主席執行工作,在主席及署理主席缺席下,代表主持各項會議。

  4. 秘書在協會章程賦予權力下推展會務,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負責協會來往信件,收存屬於協會之書信文件及紙張,會計及財政報告除外。保存全部註冊會員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及地址。他須出席全部會議,並作記錄。配合主席及財政簽署協會之支票。

  5. 副秘書協助秘書職務,並在秘書缺席下,代替其工作。

  6. 財政負責協會內財務,保存來往賬目,準備協會財務常年報告。配合主席及秘書簽署協會之支票。

  7. 副財政在財政缺席下,負責協會內財務,保存來往賬目,準備協助常年報告。

  8. 福利主任負責擬定為會員提供福利活動計劃。

  9. 康樂主任負責擬定促進會員與社群親善的活動計劃。

  10. 訓練主任負責擬定訓練會員活動和有關提升新聞從業員專業水的計劃。

  11. 公關主任負責促進會員親善諒解,以及協助與公眾和專業團體的關係。

  12. 執行理事協助促進會務。

  13. 執行理事會票選及受委成員擁有相同發言權及表決權。

 

 

 11. 小組職責

  1. 福利小組負責:

    1. 為會員福利擬定及安排活動。

    2. 為亞庇社群推展及促進福利,以及參與慈善工作。

  2. 訓練小組負責:

    1. 為會員擬定訓練。

    2. 通過講座或出版雜誌,報紙及書本,推展及促進新聞事業。

    3. 展開與新聞業有關的活動,以提升會員在新聞業之水準。

  3. 公關小組負責增強會員之間友誼、瞭解及親善,以及協會與公眾和專業團體之間的良好關係。

  4. 康樂小組負責為會員與社群間擬定及安排促進親善及康樂之活動。

 

褔利和康樂兩小組主任職早在三年前修章時己分開,但卻未分清楚兩方的職責,因此在新章程下說明兩小組的職責範圍。

 12. 執行理事會成員任期

  限制、辭職及撤換

  1. 執行理事會每兩年配合會員大會改選一次,任期兩年,由當選日開始至下屆執行理事會產生為止。

  2. 除了兩名委任執行理事外,其餘所有的執行理事會成員均由普通會員直接選出,兩名委任執行理事由主席推薦、執行理事會委任。選舉細則由執行理事會擬訂及批准施行之。

  3. 若執行理事會成員不符合第四條文第(i)(a)節,得馬上辭去執行理事會職位。

  4. 除了主席不可連任超過兩屆及財政不可連任之外,其他執行理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5. 任何執行理事會成員及各小組成員,可在任何時候以書信通知辭卸職位。

  6. 任何執行理事會成員若連續超過三次沒有出席會議,以及未以書面申請假期,視自動退出理事會論。

  7. 如果執行理事會中有人辭世或辭職,執行理事會有權挑選遞補人選暫代其職,直到下一次選舉為止。

 

修章把沒有限制任期的主席職改為不可連任兩屆。

修章以說明兩年一次的選舉方式。

 13. 財政條款

  1. 本會財政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2. 本會基金僅可用於推行符合本會目標與宗旨的活動。

  3. 財政可在每次擁有不超過四百元零用錢,超過此數額之款項,須在三日內存入銀行戶口。

  4. 在執行理事會同意之前,每次不可動用超過一千元,而在會員大會同意之前,每月不可動用超過一萬元。任何少於一千元之開銷,可由主席、秘書及財政簽准。

  5. 屬於協會戶口之所有提款支票,須由主席、秘書及財政聯合簽署。

  6. 財政年屆滿,財政須即時刻準備一分收支報告,然後根據第十五條文下委任的查賬員審查,交由下屆一年一度會員大會尋求批准通過,而每名註冊會員須獲得一份財政報告以供審閱。

 

 14. 信托人

  1. 執行理事會選舉得同時委任三名年齡廿一歲以上者任信托人,執行付托管理任何屬於協會所有的不動產,任期兩年。

  2. 信托人在未經會員大會同意及授權之下,不可出售、撤消或轉讓協會產業。

  3. 一名信托人如果被發現健康欠佳,神智不清,或離開本國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負起工作或工作不能令人滿意,將在會員大會上被開除。如果信托人死亡、辭職或被開除,其空缺將在會員大會上重新委任人選填補。

 

修章說明委任信托人的方式。

 15. 審核

  1. 執行理事會選舉得同時委任兩名非執行理事會成員成為義務查賬,任期兩年。

  2. 查賬負責審查協會常年財務記錄,為一年一度會員大會準備報告或證書。他們也可在任期內任何時日受主席吩咐審查協會賬目,以及為執行理事會準備一份報告。

 

修章說明委任義務查賬的方式。

 16. 條文的詮釋

  1. 在一年一度會員大會召開前後,執行理事會有權詮釋章程或有權對不分明條文作出決定性詮釋。

  2. 除非與會員大會所訂下之政策有所出入,會員須遵照理事會決定行事,至到下次會員大會議決為止。

 

 17. 禁例

  1. 以下遊戲不准在會所內進行:輪盤、搖珠、開彩、番攤、POH PEH BIN,巴浪蓋、牌九、斗牛、天九、十二支、三張、廿一點、卅一點、十點半,以及全部骰子及莊家遊戲。

  2. 在一九五九年商業職工會條款下,協會及會員均不得嘗試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商業職工會活動下的商業、買賣及活動。

  3. 本會不可付予會員一如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第二節條文下所定義之任何利益。

  4. 在未徵得有關大學副校長書面同意之前,不可招收大學生成為會員。

  5. 協會不能以其名義,或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或會員之名義,舉行彩票開彩,或任何博彩,不管是否有限制會員參與,除非能獲得有關當局的批准。

 

 18. 修正條文

本章程條文不可修改,除非會員大會作出議決。若決定修改條文,須在會員大會作出議決後廿八天 內通知社團註冊局以申請修改,社團註冊局批准後,才能生效。

 

 

 19. 解散

  1. 在就此事而召開之特別會員大會上,如獲得不少過五分之三總會員人數同意過通過,協會自動解散。

  2. 若本會在以上情況下解散,所有債務或負債須全部付清,餘下屬於協會之基金交由會員大會決定如何處理。

  3. 議決解散後十四天內須通知社團註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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